各地实缴政策
首页 > 政策法规 > 各地实缴政策作为全国首批认缴制改革试点,基础法定 5 年实缴规则不变,仅优化落地执行细则:
全市统一规范新设公司出资期限,严格限定 5 年内;存量公司享受完整三年过渡期,允许企业在过渡期内自主调整出资期限至 2032 年 6 月 30 日前;
两江新区、西部科学城针对制造业、科创小微企业,简化实缴资金凭证公示要求,银行回单备注 “投资款” 即可完成实缴公示,无需强制第三方验资报告;
重点监管:针对空壳公司、超高注册资本、超长认缴企业建立异常名录库,逾期未整改将对外公示并限制工商业务办理